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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内河渔业船员发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内河渔业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港籍内河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

第三条  山东渔港监督局负责我省内河渔业船员发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承担甲类适任证书的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的考试发证工作。

第四条  内陆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类适任证书的船长、轮机长及丙类适任证书机驾长的考试发证工作。

 第二章  职务船员配备标准及适任证书

 第五条  渔业船舶职务船员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备:

(一)船舶吨位30总吨及以上或主机总功率45千瓦及以上的船舶应当配备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

(二)船舶吨位10至未满30总吨或主机总功率18至未满45千瓦的船舶应当配备船长、轮机长;

(三)船舶吨位未满10总吨或主机总功率未满18千瓦的船舶应当配备机驾长。

第六条  职务船员适任证书分甲、乙、丙三类。

甲类适任证书适用于船舶吨位30总吨及以上或主机总功率45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船舶吨位10至未满30总吨或主机总功率18至未满45千瓦的船舶;

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船舶吨位未满10总吨或主机总功率未满18千瓦的船舶。

适任证书由山东渔港监督局授权的证书签发人签发。

第七条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逾期失效。

 第三章  申请考试条件

  第八条  申请参加考试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2010年前申请丙类适任证书可以放宽至小学以上文化水平;

(三)身体条件符合内河渔业船舶船员体格检查标准;

(四)能游泳50米以上;

(五)经过专业基础训练;

(六)申请初级考试的应当在相应渔业船舶上工作满12个月;申请同一等级高一级职务,以及申请高一等级相同职务的,应当实际担任原职务满6个月。

(七)申请甲类适任证书的应当接受不少于120学时的专业培训;申请乙类适任证书的应当接受不少于90学时的专业培训;申请丙类适任证书的应当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专业培训。

发布时间:2010-05-10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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