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内河渔业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港籍内河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
第三条 山东渔港监督局负责我省内河渔业船员发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承担甲类适任证书的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的考试发证工作。
第四条 内陆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类适任证书的船长、轮机长及丙类适任证书机驾长的考试发证工作。
第二章 职务船员配备标准及适任证书
第五条 渔业船舶职务船员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备:
(一)船舶吨位30总吨及以上或主机总功率45千瓦及以上的船舶应当配备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
(二)船舶吨位10至未满30总吨或主机总功率18至未满45千瓦的船舶应当配备船长、轮机长;
(三)船舶吨位未满10总吨或主机总功率未满18千瓦的船舶应当配备机驾长。
第六条 职务船员适任证书分甲、乙、丙三类。
甲类适任证书适用于船舶吨位30总吨及以上或主机总功率45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船舶吨位10至未满30总吨或主机总功率18至未满45千瓦的船舶;
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船舶吨位未满10总吨或主机总功率未满18千瓦的船舶。
适任证书由山东渔港监督局授权的证书签发人签发。
第七条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逾期失效。
第三章 申请考试条件
第八条 申请参加考试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2010年前申请丙类适任证书可以放宽至小学以上文化水平;
(三)身体条件符合内河渔业船舶船员体格检查标准;
(四)能游泳50米以上;
(五)经过专业基础训练;
(六)申请初级考试的应当在相应渔业船舶上工作满12个月;申请同一等级高一级职务,以及申请高一等级相同职务的,应当实际担任原职务满6个月。
(七)申请甲类适任证书的应当接受不少于120学时的专业培训;申请乙类适任证书的应当接受不少于90学时的专业培训;申请丙类适任证书的应当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专业培训。
发布时间:2010-05-10 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