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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管理,规范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程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水产苗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苗种生产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从事水产苗种中间培育生产活动的,幼体来源应当取自持有苗种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场家。
    第三条 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核发及监督管理工作。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要按照省海洋与渔业厅证书编号规则统一编号,证书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统一印制。
    第四条 苗种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苗种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苗种场基本情况;
    (三)生产品种、生产能力;
    (四)有效期限和变更登记;
    (五)发证机关。
    第五条 首次申请取得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应当向县、区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或证明苗种场所有权、经营权的其他材料;
    (四)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苗种生产场地环境状况说明和水质检测报告;
    (五)合法有效的苗种或亲本检验、检疫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检验、检疫,由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出具检验、检疫报告。
    第六条 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受理意见。符合要求的,填写《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审批备案表》,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考评,确定颁发《临沂市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证,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延期的,在有效期满前30日前向所在地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临沂市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苗种生产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续展手续;对使用禁用药物或苗种检疫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续展手续。
    第八条 苗种生产单位晋升为省级原良种场的,应向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市渔业局转报,在30日内向省海洋与渔业厅申请换发省厅颁发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因企业合并、转制、出让等原因需变更法人或企业名称的,应当向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条 办理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二)工商注册、合并或出让协议等证明材料;
    (三)苗种生产许可证原件。
    第十一条 因苗种场位置发生变更或繁育品种增加的,持证人应当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凡苗种场位置发生变更的要重新提报整套新的材料;繁育品种增加的,只提报与新增品种有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 审核符合变更要求的,发证机关应当重新核发新的苗种生产许可证,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在苗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因苗种生产许可证版本更新等原因,需要换证的,由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登记造册,收回原证,换发新证,有效期限不变。
    第十四条 苗种生产许可证发生损毁、丢失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补办新证;对因丢失换发新证的,原证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第十五条 办理苗种生产许可证,不收取工本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日博365体育在线负责解释。

发布时间:2014-05-28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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