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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优质农产品基地和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大力发展高效品牌农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沂蒙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 大力发展高效品牌农业的意见》(临发[2009]29号)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质农产品基地和品牌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创建农产品品牌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优质农产品基地是指符合“品种优质化、生产标准化、经营规模化、产业特色化、产品品牌化”要求的,市级以上农、林、牧、渔业生产基地(小区)和出口备案种养殖场。基地(小区)按照市农委、林业、畜牧、渔业等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评审办法评审确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优质品牌农产品是指获得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进口国质量安全认证并有注册商标的农产品和获得省级名优品牌称号、国家级名优品牌称号的农产品。

第五条 优质农产品基地和品牌建设项目由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渔业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

1、项目区内农业生产基础和配套设施建设;

2、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推广;

3、动植物病虫害防治、农产品质量监测所需仪器设备购置;

4、提供农业信息、农产品营销服务等。

(二)优质农产品品牌创建奖励。

(三)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

第七条 投入方式及奖补标准

(一)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按照公开竞争的要求,对竞争入选项目采取直接补助方式,每个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二)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创建。采取基地验收评审方法和以奖代补方式,对新增市级以上标准的农、林、牧、渔业生产基地(小区)经评审进入前80名的,每个奖励1.5万元。对奖励基地坚持高标准评审,达不到要求的,压减奖励名额。

新增出口备案种养殖场按照市政府《关于支持外贸出口发展的意见》(临政发[2008]40号)进行补助。

(三)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专家评审后,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新获得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的农产品每个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1.5万元。结合认证的规模由专家进行评审,每年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奖励各不超过50个,同一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新增进口国质量安全认证按照市政府《关于支持外贸出口发展的意见》(临政发[2008]40号)进行补助。

(四)农产品品牌创建奖励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质量兴市工作的意见》(临政发[2007]24号)进行奖励。

第八条 基地建设、农产品品牌和质量认证奖励中央、省、市财政不重复安排。

第九条 拨付方式。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补助资金采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奖补资金由县区财政直接支付到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会同农委、林业、畜牧、渔业等部门制定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目标任务、数量、金额、工作重点和要求等,部署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补助项目实行竞争立项制度。市财政会同市农委、林业、畜牧、渔业等部门对各县上报的项目,组织项目公开竞争,经专家评审后择优选择项目。

第十二条 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和质量认证奖励项目由县区财政、农委、林业、畜牧、渔业部门负责选择推荐上报。市财政局会同农委、林业、畜牧、渔业等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县区、各部门报送项目进行审核评审后,确定奖励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下达项目资金。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补助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规模,确需变更或调整的,须报送市农委、林业、畜牧、渔业、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县区要向市财政、农委、林业、畜牧、渔业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里及时组织竣工项目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由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市财政收回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农委、林业、畜牧、渔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农委、林业、畜牧、渔业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临沂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0年3月23日印发

发布时间:2010-05-12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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